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细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出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农交所依据《产权出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以多次报价或一次报价的方式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出让网络竞价交易活动的意向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农交所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出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连续动态报价,将最终报价有效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细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农交所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出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或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职责内容
农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交易服务会员应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农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原则
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联合竞价
本细则所称的联合竞价,是指联合表达受让意向的联合体被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价交易活动的行为。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产权受让行为对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优先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受让主体拥有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其他竞买人的同等报价或者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优先权由竞买人自行提出,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行使。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实施
第八条 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根据农交所出具的《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至农交所指定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九条 调查核实
经资格确认后,竞买人可以对与标的信息发布内容相关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其他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竞买人如要求出让方对《产权出让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农交所审核后通知出让方。出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出让方逾期未答复的,农交所可中止交易,并由出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出让方做出澄清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产权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竞价通知单》的发送与内容
农交所应当在组织竞价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受让资格的竞买人发送《竞价通知单》。《竞价通知单》主要包括竞价时间、竞价地点、竞价流程、登录账号、密码、操作讲解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竞价通知单》回函
竞买人应当承诺已知晓《竞价通知单》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竞价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回函农交所。
第十二条 竞价登录
竞买人有委托交易服务会员的,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易服务会员共同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农交所网络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也可以授权交易服务会员进行报价。
竞买人或授权交易服务会员需对登录账号、密码妥善保管,领取登录密码后需及时进行修改以防他人盗用。电子签名与本人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多次报价的报价过程
农交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次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六十秒钟。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由农交所确定。
采取动态递增方式报价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采取动态递减方式报价的,首次报价不得高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下一次报价应低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
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十四条 一次报价的报价过程
农交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的起止时间。报价的加价幅度由农交所确定。
采取竞高方式报价的,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采取竞低方式报价的,竞买人的报价不得高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在有效报价中,竞高方式下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竞低方式下报价最低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网络竞价活动终结
应价时间截止,已确定受让方的或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结。
第十六条 竞价结果
农交所应当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单》,并通知交易双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并确定受让方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出让公告》、《竞价结果通知单》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放弃受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违约责任。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如放弃受让,经出让方同意,农交所可以向报价次高的竞买人征询受让意向或依次征询受让意向,经与出让方协商确认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报价次高的竞买人或所有竞买人均无意愿受让,则本次产权交易终结。
第十七条 交易款项结算和交易鉴证
交易款项结算和出具交易鉴证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农交所、出让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出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一)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以不合法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出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出让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农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出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出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对出让方、农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未尽代理责任致使交易进程延滞,或为出让方或者竞买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代理服务的;
(七)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以竞买人和出让方的身份参与产权竞价交易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出让方的违规处理
出让方发生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农交所应当中止交易;出让方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的违规处理
竞买人发生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四)、(五)、(七)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农交所应当中止交易;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服务会员的违规处理
交易服务会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或者因出让方、竞买人的违规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农交所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交易服务会员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