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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交所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股权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以及非国有股东在农业企业中因其出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 股权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出让(或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愿;

  (二)股权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股权出让或受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股权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六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出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三)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四)权属证明材料;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和提出交易申请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股权出让过程中,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农交所提交证明材料,依照农交所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产权出让公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及经营能力证明;

  (三)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