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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会员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农交所审核批准的,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原则

  会员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职能

  农交所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分类

第六条 会员概述

  承认农交所会员规定及产权交易相关制度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农交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农交所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

  交易服务会员是指在农交所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委托、代理等交易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会员是指在农交所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拍卖、招投标、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咨询策划、信息中介等专业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八条  业务说明

  (一)交易服务会员:发布、查询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委托、代理等交易服务;提供项目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专业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咨询策划信息中介服务等专业服务。

第九条  业务禁止

  在同一宗交易项目中,同一会员不得同时从事交易服务和专业服务。且同一交易服务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第十条  业务备案

  会员在农交所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应依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备案登记。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依据农交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农交所提供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三)收取服务费用;

  (四)参加农交所的会员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五)转让会员资格;

  (六)申请终结会员资格;

  (七)享有农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农交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员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会员服务;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事项予以保密;

  (五)按时交纳入会费、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保存五年以上;

  (七)提交农交所要求会员提供的必要材料并接受农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会员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费用

  会员应依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员费用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缴纳入会费和风险保证金。

  (一)交易服务会员应交纳入会费和风险保证金;

  (二)专业服务会员应交纳入会费,无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承担违规、违约责任的经济保证。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农交所交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由农交所保管。会员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农交所根据其过错程度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被扣除后,会员应及时补足。会员资格正常终结时,农交所全额退回风险保证金(不计息)。会员资格因违规或违约终结时,农交所扣除相应风险保证金后,将余额退回(不计息)。

第六章 会员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固定的业务负责人或联系人;

  (四)农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资料

  (一)《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复印件);

  (四)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农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一)农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并在审核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会员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农交所颁发证书并通过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章  会员资格变更和转让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应在工商变更登记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农交所提出申请,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农交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农交所书面报告,农交所进行备案并记入会员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5、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6、需在农交所存档的其他事项。

  发生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农交所应在会员资格变更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转让基本事项

  (一)会员资格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的入会条件;

  (二)风险保证金不随会员资格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自行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后,农交所退回会员资格转让方风险保证金;

  (三)农交所审核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材料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四)农交所负责会员资格转让的内部审批工作,不承担转让、受让双方业务衔接的义务;

  (五)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应付农交所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需提交的资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方需向农交所提出转让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2、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会员资格受让方需向农交所提出受让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会申请材料;

  2、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3、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应在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交接完毕或交易完成后向农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员资格转让方、受让方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三)农交所收到申请资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农交所向申请双方出具书面通知,受让方办理入会手续,转让方会员资格终结;审核未通过的,农交所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申请资料,转让方的会员资格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转让结果公示

  农交所应在会员资格转让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结果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三条 中止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中止:

  (一)会员不按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

  (二)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会员年检或会员年检未通过的;

  (四)会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农交所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

  (五)会员出现农交所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止期限

  会员资格中止期限自《会员资格中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中止情形消除为止,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权利限制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不得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或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止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中止或结束中止的,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终结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结: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满6个月,中止情形仍未消除的;

  (二)一年中会员资格被中止两次的;

  (三)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会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会员主体资格消亡的;

  (六)会员申请终结会员资格的;

  (七)会员入会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

  (八)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终结会员资格程序

  会员按照前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申请终结会员资格或者按照前述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农交所不再续签的,应向农交所提交终结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履行申请终结会员资格程序:

  (一)会员应在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交接完毕或交易完成后向农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资格终结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农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农交所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后同意终结其会员资格的,农交所收回所颁发证书。

  入会时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会员,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风险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二十九条 终结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终结的,农交所向其发送《会员资格终结通知书》,并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章 会员管理

第三十条 会员档案

  农交所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年检、变更、转让、中止及终结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员奖励

  对于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交所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奖励,并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处分及处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或处罚,并通过农交所网站予以公示:

  (一)不遵守农交所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交易秩序的;

  (四)提供服务过程中操纵产权交易的;

  (五)非法经营,损害农交所形象或造成农交所损失的;

  (六)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转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的;

  (七)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

  (八)会员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分及处罚方式

  农交所根据会员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处罚:

  (一)警告;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农交所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三)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四)中止会员资格;

  (五)终结会员资格。

第十章 会员年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会员年检

  农交所对会员按年进行年检。

第三十五条 年检提交材料

  会员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农交所:

  (一)《年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农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年检审核

  会员年检合格的,农交所在其递交的《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公司业务章。会员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农交所中止其会员资格,并责令其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中止满6个月,整改仍未通过的,农交所终结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