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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交易保证金、交易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操作细则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管理,保障客户交易资金安全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结算效率,依据《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农交所在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结算”)结算管理平台上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北京结算在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开立实体结算专用账户,用于保证金和合同价款的结算,从而实现客户结算资金与农交所完全隔离存管。

第二条 实体结算专用账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由财务部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议通过后财务部依据相关批复并协调北京结算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信息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条 实体结算专用账户在开立或变更后,财务部向农交所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交易部,其内容将在农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实体结算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和合同价款在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不得以保证金和合同价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五条 保证金和合同价款的收支,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采用市场部提交申请、风控部审核和财务部确认、执行的三部门分管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场部、风控部应与财务部建立保证金及合同价款的核对机制,定期与财务部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保证金和合同价款收取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市场部经办人依照资金金额收齐划款凭单(银行回单),并填制(写明保证金或合同价款)或打印《资金划入凭单》。凭单由市场部经理复核签字后,连同划款凭单的复印件一同交风控部进行审核。

2.风控部经办人对市场部提交的《资金划入凭单》进行逐项审核,风控部经理对《资金划入凭单》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由经办人及风控部经理签字后,提交财务部进行保证金到账确认。

3.财务部审核人依据划款凭单与审核后的《资金划入凭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付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款金额等信息并检查至本岗位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核对无误后在《资金划入凭单》上签字并移交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分管领导签批。

第八条 保证金退回、合同价款划出和交易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保证金退回和合同价款划出

1.由市场部经办人填制或打印《资金划出凭单》,市场部经办人应在《资金划出凭单》中列明款项性质、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划出资金金额等信息,经市场部经理复核签字后交风控部审核。

2.风控部经办人依据交易合同和农交所交易平台中的数据,对市场部提交的《资金划出凭单》进行逐项审核,风控部经理对《资金划出凭单》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及风控部经理签字后提交财务部。

3.财务部审核人依据资金明细账与《资金划出凭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款项性质、收款单位名称、账号、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在《资金划出凭单》上签字,并交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4.市场部经办人将上述环节签字后的《资金划出凭单》交由财务部出纳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易服务费收取

1.市场部经办人填写或打印《收款审批单》,凭单中列明交易服务费应收总金额,交易服务费直接收取的应填列实收总金额并收齐划款凭单复印件;交易服务费从保证金中扣除的应填列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金额,经市场部经理复核签字后交风控部审核。

2.风控部经办人对市场部提交的《收款审批单》进行逐项审核,风控部经理对《收款审批单》进行复核,审核复核无误的由经办人及风控部经理签字后提交财务部。

3.财务部审核人对《收款审批单》上款项性质、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收款审批单》上签字交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分管领导复核并签批。

4.市场部根据审批后的《收款审批单》,填制《发票申请单》并经客户盖章(公章或财务章)确认后,交于财务部开票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财务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财务记账联。

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农交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