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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农交所”)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不同交易会员及资金会员 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 交易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交易会员、资金会员,严禁直接或者通 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成员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平台所有交易会员、资金会 员,以及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 应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客户评估、后台服务等交易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部门职能 的合理搭配,在保证各交易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会员在获得交易 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 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 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向交易会员提供非公 开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交易流程,确保各会员享有 公平的投资交易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 中竞价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 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九条 交易会员对于同一产品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应保证 这些会员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 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 令,应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 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有不

同,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流程,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会员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 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出现公平交易异常交易行 为做专项说明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