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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投资者从事的业务类型,投资者分为交易会员和资金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依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经农交所审核批准,在北 农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及其他平台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 经济组织等。

资金会员是指依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经农交所审核批准,为北 农所的融资交易服务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 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农交所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是从事与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采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须提供农交所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须保证其在农交所使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须遵守农交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接受农交所的 管理和监督;

(五)农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 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 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投资者教育;

(四)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文件;

(五)农交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规定的其他管理内 容。

第三章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投资者在农交所开展相关业务,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交所业务规则接受农交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农交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内部制度,对投 资者信息予以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评 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提供的各类信息及 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风险自负”的原则,承担交易业务履行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履约责任。

第十一条 农交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实际业 务开展情况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遵循农交所现有的以及未 来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交所施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农交所业务的投资 者,应当提交农交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开通相关系统账户。

第十三条 农交所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熟悉相关业务规 则和政策导向,了解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农交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市场情 况,调整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及其参与业务的范围。

第十五条 农交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 业务规定对投资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测。如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及其他异常行为,农交所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