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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纠纷处理机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形象及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纠纷,是指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纠纷。

第二章  纠纷等级

第三条  根据事件性质及产生的影响,纠纷分为重大纠纷、较大纠纷、一般纠纷。
 (一)重大纠纷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1、涉及法律诉讼的; 
    2、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较大纠纷是指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1、涉及重大交易金额合同; 
   2、因某事件而产生3名以上用户上访的; 
   3、由于我公司自身差错造成群众上访的;

(三)一般纠纷是指单位发生的较大、重大以外的纠纷事件。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  处理纠纷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求经济效益、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纠纷处理主要程序如下:
  (一)行政职能部门接待到访人员;
  (二)相关责任部门了解情况并做初步登记;
  (三)根据事件性质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主管副总;
  (四)依据纠纷解决方案化解纠纷,力求事件影响最小化;
第六条  产生争议后未协商一致需要通过法律方式处理的,相关部门当及时通过法律事务部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报送材料。
第七条  处理纠纷坚持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漏处理方案和有关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