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纠纷处理机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形象及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纠纷,是指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纠纷。
第二章 纠纷等级
第三条 根据事件性质及产生的影响,纠纷分为重大纠纷、较大纠纷、一般纠纷。
(一)重大纠纷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1、涉及法律诉讼的;
2、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较大纠纷是指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1、涉及重大交易金额合同;
2、因某事件而产生3名以上用户上访的;
3、由于我公司自身差错造成群众上访的;
(三)一般纠纷是指单位发生的较大、重大以外的纠纷事件。
第三章 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 处理纠纷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求经济效益、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纠纷处理主要程序如下:
(一)行政职能部门接待到访人员;
(二)相关责任部门了解情况并做初步登记;
(三)根据事件性质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主管副总;
(四)依据纠纷解决方案化解纠纷,力求事件影响最小化;
第六条 产生争议后未协商一致需要通过法律方式处理的,相关部门当及时通过法律事务部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报送材料。
第七条 处理纠纷坚持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泄漏处理方案和有关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