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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投资者信息保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交所”)投资者信息保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符合《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会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农交所的交易业务有充分的认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农交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 强投资者信息保护、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四条 投资者信息是指农交所在交易业务过程中获取、加工或 保存的能够识别投资者身份,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一)身份信息,包括投资者姓名、性别、籍贯、家庭、职业、 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

(二)通讯信息,包括投资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地址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投资者收入情况、运营情况、财务数据、 财务报告等。

(四)商业信息,包括投资者商务模式、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战略计划、谈判、索赔等;

(五)影音信息,可以识别投资者的图像或声音等。

(六)衍生信息,农交所根据投资者原生信息加工后得到的信息,包括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

(七)农交所开展交易业务过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其它投资者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信息管控

第五条 投资者信息管控

(一)纸质信息 除客户档案外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纸质客户信息。特殊情况需经部门经理负责人批示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后接收人签收领取。使用 过程中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区域。

(二)电子信息

1.电子版客户资料只能由项目负责人保管,若信息员因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授权给信息员使用,但仅提供查看,不能打印、复制、 转发。

2.销毁需由项目负责人监销并记录。

3.包括但不限于访谈所产生的纸质客户信息,由项目负责人与管 理员进行核对,及时更新,核对完后,再由项目负责人将客户的其他 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 公司每月对客户信息保密风险进行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二)每季度对项目客户信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隐 患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