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信 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交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农交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农交所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农交所会员和社会公众发 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披露的交易信息及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信息两类,交易信息包括实时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 及每年信息;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股东变更信息、会员严重违规信息及交易规则、制度变更信息及其他信息。需要临时披露的信 息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农交所应及时通过公司网站向会员披露。
第七条 农交所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八条 实时信息是指与行情基本同步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 即实时行情。
第九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 易信息。
第十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 本周的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 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信息是指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 关本年的交易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三条 农交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农交所互联网站等方式 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农交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 中断,农交所不承担法律责任,农交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并尽 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 农交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 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农交所在经批准的情 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 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农交所、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农交所可以按本办法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