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及意见反馈,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的会员、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相关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管理要求及程序
第三条 农交所需在公司官网公布投诉渠道。投诉渠道主要包括客服在线投诉服务、公司投诉电话及地址。接收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不限于在线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及上门投诉等。
第四条 投诉及意见反馈的接待和受理
(一)在线、电话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交易部受理;
(二)上门或书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受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风险管理部受理;
(四)接待受理人员的工作:
1、填写投诉或意见登记表及台帐,并留存相关材料原件;
2、将相关材料及处理登记表转给责任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投诉和意见反馈的处理
(一)被投诉人施行回避原则;
(二)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秉承投诉问题当即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需对相关事情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确定解决方案;
(三)确定处理方案需上报分管领导副总经理,涉及原则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方案,并确定是否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四)应及时与投诉人或意见反馈人联系,明确告知处理的工作安排状况;
(五)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1、相关人员在受理或处理相关事宜时,不得与投诉人发生争执;
2、处理投诉应当认真、细致,仔细核查相关状况的细节;
3、应尽可能缓解投诉人的情绪,但在处理决定前不得做任何承诺;
4、处理人员不得将投诉及处理事宜告知不相关人员;
5、原则上要求采用有效形式回复意见;
第六条 客户回访及资料存档工作。
(一)责任部门方案实施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客户回访,并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二)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应及时向处理人员反映,并做好后续工作;
(三)将处理意见及相关状况及时反馈给责任部门负责人;
(四)处理完结后的所有材料由行政人员归档备查,行政人员应按年度建立案宗。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农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