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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参与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农交所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会员从事的业务类型,会员分为交易会员、资金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依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经农交所审核批准,在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和金融服务等平台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资金会员是指依据农交所的有关规定,经农交所审核批准,为农交所的金融服务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资金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质要求

第四条 交易会员的资质要求 
(一)须是从事与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采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须提供农交所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须保证其在农交所使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须遵守农交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接受农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资金会员的资质要求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经济组织;

(二)理解并接受农交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三)农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申请

第六条 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供如下资料并签署《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入市协议书》,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交易会员: 
 (一) 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 交易会员管理员账户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四章  会员交易账户

第七条 会员在农交所只能拥有唯一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含管理员账号及交易员账号。会员须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对交易账户进行管理,管理员账号拥有最高权限,可添加交易员账号并为其分配权限。
第八条 会员在农交所的交易账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九条 会员对其交易账户下发出的所有关于交易、出入金等指令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账户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如会员管理员账户发生密码遗失、泄露、被窃的情况,可登录农交所官网通过注册的管理员邮箱进行密码重置。因密码失密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交易会员享有的权利: 
   1. 通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现货电子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2. 享有农交所提供的结算、交收、交易信息服务; 
   3.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账户、交易会员资格; 
   4. 参加农交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和农交所组织的其他活动; 
   5. 对农交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6. 向农交所提出新品种上市申请; 
   7. 使用农交所提供的软件系统;
   8. 本办法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接受农交所的监督与管理; 
   2. 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3. 按农交所规定交纳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4. 及时向农交所通报其重大事项; 
   5.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维护农交所声誉; 
   7. 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 实时关注农交所网站,关注农交所公布的与交易会员有关的制度、公告等信息; 
   9.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资金会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资金会员享有的权利: 
  1. 资金会员享有农交所提供的以下服务: 
  1)农交所提供的业务咨询、指导、培训等其他服务等相关服务; 
  2)农交所提供的资金账户查询、统计服务; 
  3)农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2. 享有提供金融服务资金所获得的收益; 
  3. 对农交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二)资金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遵守并认可农交所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定; 
  3. 维护农交所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干扰或破坏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安全,依法履行保密责任; 
  4. 发生重要信息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农交所报告; 
  5.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会员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于自相应情况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农交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重大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七)其他应及时通知农交所所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材料需要提供给农交所进行变更的,会员应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农交所,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注销会员资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会员退市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农交所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所有与农交所业务相关的合同履行完毕 
 (二)所有与农交所业务相关的债权与债务清算完毕; 
 (三)退还农交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农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交所确认会员已符合注销条件的,将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会员,农交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公告批评、罚款、冻结交易账户、终止其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农交所可以不受理其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存在交收、资金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三)与农交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四)农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农交所与会员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