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农村产权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农交所”),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及《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现货交易风险管理试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应当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农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有效 控制交易风险,农交所对参与挂牌及竞价交易的会员实行监控管理。 当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会员报告情况、谈话 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
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所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 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农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所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 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农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所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 会员限制交易:
(一)不按农交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农交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 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农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交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 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农交所予以 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 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农交所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八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农交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农交所 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对于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农交所有权通过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发出提示。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 侵入及农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农交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农交所采取相应措施造 成的损失,农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 农交所对现货挂牌交易及现货竞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农交所要求交易会员应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 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 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
第十二条 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会员在发出竞价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农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最低标准,保证金比例以农交所网站公布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