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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农产品现货贸易供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农产品的规范、有序流通,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现货挂牌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农交所、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特指“卖方挂牌销售”,“卖方挂牌销售”是指卖方通过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挂牌系统,发布销售商品的要约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等级、规格、生产厂家、存货地、交收方式、交货天数、挂牌截止日、商品属性、价格、出价方式、数量、起订量、等要素,以买方摘牌的形式与买方在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在线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卖方挂牌销售”分为预支付挂牌和普通挂牌。预支付挂牌指卖方用货币资金或已注册仓单作为交易保证,发布销售商品的要约信息。普通挂牌指卖方在无仓单和货币资金的情况下,可直接发布商品的要约信息。

第五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挂牌系统发出要约的卖方交易会员。

第六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挂牌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买方交易会员。

第七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会员通过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现货电子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会员仅可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第八条  “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是指农交所为交易会员提供的,进行上市商品的采购、销售,达成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和进行信息发布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农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农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就商品买卖达成合意而形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参与挂牌的买卖双方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农交所指定的、协助农交所和会员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三章  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是指经农交所审核批准,获得参与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资格,并在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中开设交易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与农交所签订《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并办理农交所规定的相关手续;经农交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会员资格的合格主体方可参与农交所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可在(指定或相关)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现银行结算账户与农交所交易账户的绑定。

第十五条  农交所为每个交易会员开立唯一一个交易账户。每个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包含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由交易会员自行设定和管理,交易密码可自行变更。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是该交易商参与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的电子签名,交易商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会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现货电子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二)享有农交所提供的结算、交收、交易信息服务;

(三)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账户、交易会员资格;

(四)参加农交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和农交所组织的其他活动;

(五)对农交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向农交所提出新品种上市申请;

(七)使用农交所提供的软件系统;

(八)本办法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接受农交所的监督与管理;

(二)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三)按农交所规定交纳保证金和各项费用;

(四)及时向农交所通报其重大事项;

(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维护农交所声誉;

(七)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实时关注农交所网站,关注农交所公布的与交易会员有关的制度、公告等信息;

(九)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农交所有权取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会员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交所有关规定;

(二)拒不执行农交所有关决定;

(三)不按农交所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不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出现违约;

(五)严重扰乱交易秩序;

(六)在交易平台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七)不再符合农交所对交易会员资格条件;

(八)农交所认定的其它会员资格解除情形。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符合并遵守《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中对交易会员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四章  挂牌交易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农交所上市交易商品为具有国家、行业或特产地规定标准(包括GB和DB标准),或农交所交易标准的农产品、农副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

  农交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上市的交易商品。交易会员只能对农交所公布的交易商品进行挂牌交易。若交易会员有意愿对公布交易商品以外的商品进行挂牌交易,可向农交所提出新商品上市申请,经农交所审核、批准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为全年24小时交易。农交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农交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交所对现货挂牌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农交所对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规定最低标准为20%,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卖方在挂牌时与买方自行约定双方挂牌交易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农交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卖方拥有农交所仓单的,可在不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使用仓单挂牌。

第二十三条  卖方挂牌销售流程为:

(一)挂牌

1、卖方交易会员将其准备销售货物的要约信息通过农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发布销售要约。

2、商品挂牌后,卖方交易会员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的挂牌指令,挂牌截止日后未成交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摘牌

  买方交易会员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可直接点击该信息,输入数量进行摘牌;当挂牌方允许议价时,买方交易会员可就挂牌的商品信息进行议价,买方交易会员须通过系统议价与卖方交易会员达成一致意见后摘牌。

  买方交易会员摘牌后,农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将自动生成订单。

  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没有支付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的,订单自动取消。电子交易合同一经生成即视为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买卖双方均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该合同不可转让。

第二十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仅能通过农交所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登录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交易账户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由该账户所属交易会员做出的交易操作,交易会员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进行交易应按农交所规定向农交所缴纳交易手续费,农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挂牌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交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会员应交付的交易保证金、货款、手续费及其它款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须在(指定或相关)银行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农交所与交易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在(指定或相关)银行的结算账户和交易会员在农交所的交易账户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农交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会员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根据农交所和交易会员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指定(结算)银行对农交所和交易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所有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线上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现货挂牌交易的卖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现货挂牌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成交价计算的货款金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第六章  挂牌交收和交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现货挂牌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现货挂牌交收分为线上交收和线下交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选择线下交收的,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收。农交所不组织和监督线下交收过程,交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选择线上交收的,电子合同订立后,冻结买方保证金,进入交收流程:

(一)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前在农交所交易账户存入全额的购货资金,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至合同规定的交货仓库或者交货地点;

(二)买方须在收货截止日前完成收货,收货无异议的,系统自动将电子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自动支付给卖方(首付款比例不高于80%);卖方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买方须在验票截止日前完成验票,无异议的,系统自动将剩余货款自动支付给卖方;

(三)买方、卖方违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处理交收违约。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挂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农交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包括:

(一)保证金制度:农交所要求保证金交易的交易会员应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农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最低标准。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三)交易软硬件管理:农交所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四)农交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布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农交所有权对威胁到平台交易安全、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存在违法行为的交易会员采取以下风险措施: 

(一)暂停交易会员部分或全部交易;

(二)限制交易会员出入金;

(三)农交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合法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农交所接收交易会员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实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为保证交易信息安全,农交所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二)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三)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四)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五)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六)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四十条 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前一交易结算日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农交所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交易会员自负。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会员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交易无法进行,交易会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信息是指在农交所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农交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农交所通过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和官方网站发布农交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四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农交所,由农交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农交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五条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及本农交所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农交所向交易会员发送信息的有效途径。

  交易信息按照上述有效途径一经发送即视为向交易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六条 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将同时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交易会员,书面通知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会员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四十七条 农交所、交易会员和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仓库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庭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农交所应对交易会员交易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交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在农交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交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农交所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会员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仓库仓储保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货物存储及交收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十条 农交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一条 农交所禁止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出现下列行为: 

(一)妨碍农交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农交所声誉,损坏农交所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农交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挂牌违约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农交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

(一)买方交易会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二)卖方交易会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易会员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国家法定标准的;

(四)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或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其它违约行为。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内容包括合同继续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形。合同解除情形的协商内容包括赔付违约金,合同继续情形的协商内容包括重新约定验票截止日、赔付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的,可自行将协商最终结果输入系统。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且买卖双方协商无果时,也可直接申请向农交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农交所将根据最终诉讼结果执行异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交易期间仓单所有人出现违约情况,农交所有权冻结该仓单至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冻结至仓单有效期结束。

第五十七条   发生违约后,农交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第五十八条 在不损害农交所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农交所将在农交所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若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买卖双方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纠纷。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农交所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仓库,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指定仓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交易会员、指定仓库等在农交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需将协议向农交所备案一份,农交所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