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副产品交易会员权益保障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参与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交所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权益保障的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交易会员,保障所有交易会员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交易会员。
第二章 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条 农交所面向全部交易会员提供交易知识培训,对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流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相关协议等进行全面披露。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披露的信息以外,农交所对挂牌交易商品价格信息、交易商品信息等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以保障交易会员知情权。农交所公平对待所有交易会员,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挂牌会员有义务对挂牌交易商品的全部商品信息予以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第三方资金监管
第七条 为保障交易会员资金安全,农交所与第三方银行合作,由第三方银行对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提供监管、结算服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充分保障交易会员合法权益,农交所制定和施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 农交所采取约谈、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于交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农交所对挂牌商品实行报价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农交所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农交所接受交易会员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实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农交所与交易会员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农交所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