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布出让信息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产权出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农交所公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发布渠道
产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农交所网站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农交所也可同时选择农业类报刊、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发布期限
出让方应当明确产权出让信息发布的期限。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产权出让信息内容
在网站发布的产权出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出让公告》的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可注明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出让信息内容主要是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通过农交所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第六条 发布期限的计算
信息发布期限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农交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七条 发布信息查询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交所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发布信息的延长
在规定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让方可以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发布期满的自行终结
在规定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出让方未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条 发布内容的变更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信息公告发布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出让公告》中的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并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的中止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农交所在受理中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的中止期限
中止期限由农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农交所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的终结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农交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中止、终结的公告
中止、终结产权出让信息发布,应当在农交所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