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农村产权出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农交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竞价和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协议出让
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农交所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第四条 组织竞价
产权出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所应当按照《产权出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五条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网络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拍卖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拍卖操作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投标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操作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优先权
出让标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交所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竞买。
第十条 组织签约
农交所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
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出让方式;
(四)出让价格、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审核
农交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农交所交易流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审批生效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