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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农交所提出中止申请,由农交所审核后作出中止的决定;农交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或标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

1、标的权属不清或权属存在纠纷的;

2、标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暂扣的;

3、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1、出让方提交的出让申请材料和《产权出让公告》内容不一致,交易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2、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的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3、意向受让方在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资产流失的;

4、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对出让方、农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或出让方对农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存在违规作为的;

7、出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三)出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出让批准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四)出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其他重大争议纠纷或严重影响交易的情况。

(六)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事项。